2014年12月25日,念斌及其律師向福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交了國家賠償申請,再度引發人們對“念斌投毒案”的關註。實際上,自2014年8月福建高院宣告念斌無罪後,“疑罪從無”便成為一個熱詞。(1月5日《光明日報》)
  “疑罪從無”原則是現代刑法“有利被告”思想的體現,是無罪推定原則的具體內容之一。經1996年、2012年兩次刑事訴訟法修改,這一司法理念進入刑事訴訟法相關條文,但在我國司法實踐中,仍然反覆出現佘祥林、趙作海這樣因“疑罪從有”導致的冤案。
  內蒙呼格案發生在1996年時,“疑罪從無”尚沒有進入法律,但辦案也違反了當時的其他法律。福建的念斌案,如果不是最高法最後時刻發回重審,如果不是國內頂級毒物專家發現重要數據的虛假,他早已跟呼格一樣成了冤死的鬼。
  由此看來,不只“疑罪從無”,還有多少法律條文,在一段時間以來,只是一種“虛假的法律”,它遠不是保障公平正義的“真誠的法律”。法律的真假直接導致法律效果的迥異。
  當年北美殖民地,在廢奴立法上,就出現過兩種情況,一種法律來源,是這個國家和地區對一個命題思考和反省的結果,他們願意共同遵守,從理念到實踐的邏輯性強,執行也就比較好。這是“真誠的法律”。
  另一種是外部壓力妥協的結果,自身沒有產生這條法律的認識基礎,出於壓力誕生的法律,從一開始就面臨整個系統“違法”的強烈衝動。而這樣的法律,目標可能定得非常高,但一接觸現實就會面目全非。這是“虛假的法律”。
  念斌案中的念斌,本來沒有作案時間和條件,警方公然逼出因買一包香煙發生口角而成為殺人動機,用兩張作假的質譜圖形成證據,用有斷點的光盤騙取公安部的鑒定。不要說“疑罪從無”,簡直是“無中生有”。
  中國法治有著“寧可錯殺,不可錯放”的傳統,如果不是“亡者歸來型”、“真凶再現型”,法院哪有因為“證據不足”而宣判無罪的勇氣。因為這會背負辦案失敗之名。
  十八屆四中全會後,執政黨決心讓“疑罪從無”從空中落到實地。要使“疑罪從無”成為“真誠的法律”,還需要系列司法改革措施的真正到位,更需要廣大民眾的理解和支持,尤其需要案件當事各方都有尊重法律和服從法律的理性。
  然而,上海復旦投毒案二審,因為新的律師和專家證人的出現,使案件有發生逆轉的可能,社會上就有人圍攻律師和專家證人,“疑罪從無”之難,可見一斑。也有值得慶幸的消息,當全國公眾已經從心底認定當年內蒙呼格案專案組長馮志明是冤案罪魁時,媒體及時呼籲,嚴查呼格專案組,同時要防止出新冤案。
  “真誠的法律”除了要有法律形成的社會基礎、民心基礎、倫理基礎,很重要的一點,包括司法機關在內,要有為此付出代價的勇氣和承受力,那就是不得已錯放壞人,就像當年美國法院敢於冒著全國人民的巨大壓力,宣判辛普森無罪。
  “我們始終相信法律。”當呼格最終被宣判無罪時,呼格的父親接過審判書,這樣激動地說。筆者當時看到這裡,心裡有一種說不出的滋味。
  文/易國祥
  
  (辣味時評,一掃就行!歡迎各位親愛的作者關註紅辣椒評論官方微信!同時官方微信平臺將不斷推薦展示優秀作者!)  (原標題:讓“疑罪從無”成為“真誠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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